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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冤:河南项城“村医案”枉法判决
时间:2023-10-22 07:49:55   来源:热点新闻   浏览量:

            

   我叫张鑫,女,汉族,家住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我是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村卫生室第四服务点的主要负责人,因该服务点张某灵非法行医一案,我及我丈夫、我妹夫均被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号:(2021)豫1681刑初338号)。
   经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上述刑罚远远高于了同类案件的刑罚。这充分说明项城法院的上述判决受到了外界因素的严重影响。干扰本案判决的外在因素为:黄某亚生前在项城政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黄某亚的妻子王某叶时任项城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黄某亚的妹夫李某军时任项城法院中层领导职务等。

   现黄某亚的家属黄某清、王某叶、黄某龙、黄某萩等人诉张某灵、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村卫生室第四服务点、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花园街道办事处邝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项城市城郊卫生院、项城市卫生监督所及我本人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一案,又在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考虑到黄某亚家人及亲人强大的社会背景及人脉关系,我作为被告之一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让项城市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回避对本案的审理。但经项城市人民法院报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本案继续由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明显枉顾事实、违背法律,可以让普通民众明显感觉到幕后的背景和人脉的极度可怕。
   张某灵在黄启亚病痛难忍且强烈要求的情况下,为其扎上了含有头孢曲松钠成分的药液,但仅停留几秒的时间,便拔下了该药液。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1]毒鉴字第464-A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黄某亚血液中未检测出头孢曲松钠成分,这充分说明张俊灵为黄某亚配制的含有头孢曲松钠成分的药液根本就没输进黄某亚体内。张某灵为黄某亚扎上含有头孢曲松钠成分的药液的行为与黄某亚的死亡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1]病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其生前静脉注射可加重心脏负担,为其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但送至该鉴定机构用来鉴定的药液并非张某灵为黄某亚配制的含有头孢曲松钠成分的药液,送至该鉴定机构用来鉴定的药液而是项城市卫生监督所穆某红和闫某利移交的120抢救时留下的残留药液,其生前静脉注射正是120抢救时实施的行为,与张某灵也没有任何的关系。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刑初458号判决书,判决张某灵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从对张某灵的刑事处罚则可以看出,张某灵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种量刑幅度的情形,即张某灵的行为并不是造成黄某亚死亡的原因。如果张某灵的行为是造成黄某亚死亡的原因,那么对张某灵的刑事处罚则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黄某亚的死亡与张某灵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黄某亚死亡事件发生后,我夫妻俩及张某灵夫妻俩考虑到生前与黄某亚及其家人都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也考虑到毕竟黄某亚是在我们工作的诊所里去世的,虽然当时的死亡原因并没有确定,但为了和谐化解纠纷,我们愿意基于人道主义对黄某亚的家属进行适当补偿。为此我们及我们委托的人多次找黄某亚的家属进行和解,在谈判和解的过程中,我还遭到了黄某亚家属的残酷殴打,但为了谈判和解成功,我们也只好选择了忍气吞声。但无奈黄某亚的家属狮子大开口,竟然开出了要求赔偿300万元的天价,我们实在是无力承担,以至最后未能达成和解。为此,黄某亚的家属动用自己强大的社会背景和人脉关系,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对张某灵进行重判,而且还要求以包庇罪对我、我的丈夫荣某金及张某灵的丈夫马某林进行重判,最终法院枉法裁判,分别判处张某灵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我、马某林、荣某金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上述判决明显远远高于同类案件的刑罚幅度。因此枉法裁判,我的女儿本已经通过政法干警考试,但最终因无法通过政审而未被录用。我和张某灵、马某林、荣某金等人为此已经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现在鉴定报告及各种证据都能证明张某灵的行为与黄某亚的死亡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但黄某亚的家属却仍然还要在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张某灵和我,要求民事赔偿。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豫 1681 民初 2672 号判决书,错误的认定张某灵的输液行为是黄某亚死亡的诱因,并判决被告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村卫生室第四服务和实 际 经 营 者 被 告 张 鑫 承 担 55% 的 责 任495955.505 元(819919.1 元×0.55+45000 元=495955.505 元)。该判决明显违背了基本的常识、常理及法理,这分明是项城市人民法院某些法官畏惧权势、暗箱操作、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完全成为了为达官贵人谋私利的工具。
    天眼查显示,黄某亚生前担任项城市恒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高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毛关联企业有沈丘县德高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某叶、黄某龙、黄某萩、黄某清曾因合同纠纷起诉项城市花园利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锋,刘某锋曾经向黄某亚出具24万元的煤矸石欠款手续,后被上诉至周口中院。
   张鑫是城郊卫生院聘用的、并经项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卫生室第四服务点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城郊卫生院及项城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室第四服务点的管理工作。卫生室第四服务点与项城市人民医院及项城市中医院一样,均属于医疗机构,张鑫也与项城市人民医院及项城市中医院院长一样,均属于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而非所谓的“实际经营者”。张鑫不应承担55%的任何赔偿责任。
    我们深知黄某亚家属的背景和人脉关系的强大,我们希望上级领导能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体察民情,为民作主!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能关注此案的审理!我们强烈要求此案的审理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及其他各级民主人士参与旁听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二审审理!我们强烈要求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装在制度的铁笼里并在阳光下公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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