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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4 12:58:56   来源:剑法出道   浏览量:
我叫孟保林,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150号。身份证:410522196111261350,电话13930047668。
由于邯郸市大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悟公司 )与邯郸市建设局的严重官商勾结,不作为和乱作为,一个很普通的民事拆迁案补偿案,从政府推到法院,法院推到政府,政府又推到法院 十一年这个皮球踢了八个来回,不知到何年何月才有个头儿?
被举报人:邯郸市建设局(简称建设局)法人代表(原)王兆社,局长、党组书记。
王成英: (原)副局长, 。
张海军:拆迁办主任。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综合楼 23层电话:0310-3122889
事实与理由:
2008年我与邯郸市第四服装厂(简称四服装)签订了十年承租合同 (2008年4月1日~2018年1月30日)。
2012年10月四服装突然通知我搬迁,鉴于合同期还有五年,我要求四服装、大悟公司按有关政策合理的补偿,协商数次未果。
2013年5月申请建设局裁决,建设局不受理,说我是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按合同让我起诉四服装。同年5月30日四服装伙同大悟公司在深夜用渣土堆满了我酒店大门,强行锁门导致停业至今。
2013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起诉了四服装。(2013)邯 市民初字24号判决书,第五页赔偿578927.94元。(2015)邯 民一初字第00019号,认定邯长鉴字(2016)05号鉴定报告,财产减去折旧后2199160.71元。(2014年3月被大悟公司抢设备、器皿损失惨重无法估价,照片、录像 ) 第八页,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3条。河北省高院(2017)冀民终436号,第11页 第三,国务院1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根据上述规定,孟保林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就起因拆迁而导致的损失获得公平补偿,四服装与孟保林的租赁关系解除,并不影响孟保林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亦不应租赁关系的解除而剥夺其获得补偿的主体资格 。
原邯郸县法院(2017)冀0421行初58号判决书,第四页,孟保林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就其因拆迁而导致的损失获得公平补偿,四服装和孟保林租赁关系解除,并不影响孟保林依法行使获得补偿的权利。建设局2017年邯建拆裁(2017)001号。己载明现装饰装修严重损坏。经过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情况属实,重新进行评估不利于保护您的利益,驳回我的诉求。我再次向市经开区法院(原邯郸县法院)起诉了建设局,2018年2月7日建设局对经开发区法院书面同意受理孟保林行政裁决申请。建设局的严重不作为,迟迟不予理睬我的诉求。导致我上访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数次。2019年9月建设局指派大悟公司先后两次委托评估公司至今未果。建设局拒不履职,伙同大悟公司恶意拖延。2021年3月,向丛台区法院起诉了建设局不作为,拒不履职。(2021)冀0403行 初68号,判令被告建设局履职。建设局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21)冀04行终1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建设局对2021年8月25号生效的法律文书,视若无睹,拒不执行。2021年11月,我申请丛台区法院强制执行,丛台执行庭以案多为由,五个月后2022年3月23号才立案。中院终审判决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7月15日时隔11个月,建设局做出了一个枉顾事实的裁决,邯建拆裁字(2022)第1号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丛台区法院,对建设局恶意拖延并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建设局严重不作为零成本、零代价,法院终审判决拒不执行,再次将皮球踢到法院。王成英(副局长)张海军(主任)说法院判决不正确,我要求依法办事,可他们两位领导说法院认可,我们不认可,法院可以去找法院要钱,何必天天来找我们(有录音)。从2012年至今,十一年来皮球已踢了八个来回,不知何时到头!多方证据证明政府有关部门为违法大悟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多项手续违法,无人能管。大悟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李春利曾扬言:谁也别想弄倒我,如果我倒了,不知到有多少人为我垫背!和我打官司你就别想赢,我的钱给谁也是给,宁喂狼不喂狗。
请领导委派有关部门彻查此案,依法严惩不作为和乱作为腐败官员。推动合理解决我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我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 。
诉求如下:
1、邯郸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199160 .76元
2、诉讼费、造价鉴定费286600元
3、设备、器皿1234755元拆旧50% 后637894.5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2008)2号文件671824. 8元。
5、搬迁补助费111970.8元。
6、合计3907450.81元,按照2013年5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 .9 %总计5694394.49元。
 
                       举 报 人:孟保林               
                                            
                   2022年10月19日                           
我叫孟保林,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150号。身份证:410522196111261350,电话13930047668。
由于邯郸市大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悟公司 )与邯郸市建设局的严重官商勾结,不作为和乱作为,一个很普通的民事拆迁案补偿案,从政府推到法院,法院推到政府,政府又推到法院 十一年这个皮球踢了八个来回,不知到何年何月才有个头儿?
被举报人:邯郸市建设局(简称建设局)法人代表(原)王兆社,局长、党组书记。
王成英: (原)副局长, 。
张海军:拆迁办主任。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综合楼 23层电话:0310-3122889
事实与理由:
2008年我与邯郸市第四服装厂(简称四服装)签订了十年承租合同 (2008年4月1日~2018年1月30日)。
2012年10月四服装突然通知我搬迁,鉴于合同期还有五年,我要求四服装、大悟公司按有关政策合理的补偿,协商数次未果。
2013年5月申请建设局裁决,建设局不受理,说我是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按合同让我起诉四服装。同年5月30日四服装伙同大悟公司在深夜用渣土堆满了我酒店大门,强行锁门导致停业至今。
2013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起诉了四服装。(2013)邯 市民初字24号判决书,第五页赔偿578927.94元。(2015)邯 民一初字第00019号,认定邯长鉴字(2016)05号鉴定报告,财产减去折旧后2199160.71元。(2014年3月被大悟公司抢设备、器皿损失惨重无法估价,照片、录像 ) 第八页,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3条。河北省高院(2017)冀民终436号,第11页 第三,国务院1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根据上述规定,孟保林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就起因拆迁而导致的损失获得公平补偿,四服装与孟保林的租赁关系解除,并不影响孟保林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亦不应租赁关系的解除而剥夺其获得补偿的主体资格 。
原邯郸县法院(2017)冀0421行初58号判决书,第四页,孟保林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就其因拆迁而导致的损失获得公平补偿,四服装和孟保林租赁关系解除,并不影响孟保林依法行使获得补偿的权利。建设局2017年邯建拆裁(2017)001号。己载明现装饰装修严重损坏。经过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情况属实,重新进行评估不利于保护您的利益,驳回我的诉求。我再次向市经开区法院(原邯郸县法院)起诉了建设局,2018年2月7日建设局对经开发区法院书面同意受理孟保林行政裁决申请。建设局的严重不作为,迟迟不予理睬我的诉求。导致我上访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数次。2019年9月建设局指派大悟公司先后两次委托评估公司至今未果。建设局拒不履职,伙同大悟公司恶意拖延。2021年3月,向丛台区法院起诉了建设局不作为,拒不履职。(2021)冀0403行 初68号,判令被告建设局履职。建设局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21)冀04行终1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建设局对2021年8月25号生效的法律文书,视若无睹,拒不执行。2021年11月,我申请丛台区法院强制执行,丛台执行庭以案多为由,五个月后2022年3月23号才立案。中院终审判决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7月15日时隔11个月,建设局做出了一个枉顾事实的裁决,邯建拆裁字(2022)第1号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丛台区法院,对建设局恶意拖延并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建设局严重不作为零成本、零代价,法院终审判决拒不执行,再次将皮球踢到法院。王成英(副局长)张海军(主任)说法院判决不正确,我要求依法办事,可他们两位领导说法院认可,我们不认可,法院可以去找法院要钱,何必天天来找我们(有录音)。从2012年至今,十一年来皮球已踢了八个来回,不知何时到头!多方证据证明政府有关部门为违法大悟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多项手续违法,无人能管。大悟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李春利曾扬言:谁也别想弄倒我,如果我倒了,不知到有多少人为我垫背!和我打官司你就别想赢,我的钱给谁也是给,宁喂狼不喂狗。
请领导委派有关部门彻查此案,依法严惩不作为和乱作为腐败官员。推动合理解决我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我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 。
诉求如下:
1、邯郸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199160 .76元
2、诉讼费、造价鉴定费286600元
3、设备、器皿1234755元拆旧50% 后637894.5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2008)2号文件671824. 8元。
5、搬迁补助费111970.8元。
6、合计3907450.81元,按照2013年5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 .9 %总计5694394.49元。
 
                       举 报 人:孟保林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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